发布单位:山东中远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22-6-30
3c
1.为科研、测试所需的产品;
2.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;
3.直接为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;
4.工厂生产线/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/部件(不包含办公用品);
5.仅用于商业展示,但不销售的产品;
6.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(含展览品)。
3c
1.以整机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;
2.以整机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。
符合条件的<目录>中的产品,生产厂商、进口商、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、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、责任danbao书、产品符合性声明(包括型式试验报告)等资料,经批准获得<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证明>后,方可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。申请受理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,cqc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,通知申请人发送或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。
3c
(一)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;(二)产品变更控制程序;(三)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;(四)记录控制程序;(五)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;(六)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等。
ccc
1.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,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。
2.在工厂检查时,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,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。